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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 六种情形须向保监会报告
更新日期:2014年4月23日  浏览次数: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除要求保险机构“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段”的思路,《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列举了六种需要报告的情形:
    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出了多项规范性要求,包括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要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等。同时,保险机构需要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同时,对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意见稿也有要求,一是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是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此外,意见稿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来源:jrsb  作者: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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