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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望脱离通道 自立门户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20日  浏览次数:次  

                                                                                             文章来自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发布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新一轮阳光化征程拉开帷幕,同时,私募基金距离“公募化”之路也更近一步。 

    此次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三大特点: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全口径登记备案,实行电子化报送;鼓励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初步构建了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化的自律管理体制,标志着私募基金被正式纳入到监管视野。 

一、明确办法适用对象 

《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按照投资对象分类,私募基金主要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多为二级市场),后者是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类: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第一种的典型是采用信托制,即当前普遍发行的阳光私募,由于引入了信托机制,法律界定清楚,运作机制规范,同时能够较好地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安全,这种模式占据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绝大多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方式划分主要有三种: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 

二、私募首获证券账户 

根据《办法》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的独立化之路更进一步。长期以来,国内私募基金一直依托于信托、券商、基金等通道发行产品,其中以信托账户为主。借用通道发行产品一方面需要支付较高的通道费用,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并不能掌握发行产品的主动权。私募基金可开立证券账户后,首先其身份获得公众的认可,其次,通过规范的登记备案手续,可以独立发行产品,并且定期公布产品运作情况,使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化。 

三、明星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有望脱离信托渠道  

    对于实力雄厚、历史投资业绩卓著的明星私募机构来说,如星石、从容投资等,通过备案登记实现独立发行产品的意愿更强烈一些,这些机构在投资者中具有较好的口碑,投资实力基本获得认可,单独发行产品不会影响客户的依赖度,又能省去一笔通道费用,未来脱离信托通道的可能性较大。 

实际上,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流程进一步便捷,同时,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比信托计划更加广泛,在此之后,信托的通道优势开始褪去,一些大型私募机构便开始考虑选择券商资管通道。 

对于小型私募机构来说,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稍弱,为稳步扩大产品规模,增加在投资者中的可信度,对信托、券商资管通道的依赖仍然不可或缺。此外,按照《办法》的规定,备案登记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该每月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相关信息,小型私募机构由于管理尚不规范或者其他因素,未必能够保证定期报送。因此,此类机构短期内或许并不会选择备案登记。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距公募化之路更进一步 

《办法》的公布为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未来发行公募产品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此之前,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其中一项包括“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从制度以及具体操作流程上看,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似乎已经可行,但是还需要私募基金在产品设计、投资能力和营销体系方面进一步较大提升,预计各方面综合实力雄厚的私募机构有望率先发行公募产品,大多数私募机构还需要较长时间。 

三、私募股权投资进一步规范化 

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全国人大调研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全国共有5011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资金存量为1.5万亿元,与1995年仅有10家相比,在数量上完成了跳跃式增长,但是从自身成长来看,与银行、证券、基金等相对成熟的金融行业相比,还存在制约其发展的比较突出的问题。首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次,退出渠道单一,仍以IPO为主。《办法》主要提出针对前一个因素的管理措施,首次要求股权投资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行业从业标准将进一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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